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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36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吳東都胡方新陳秀媖王俊雄林妙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1368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388號裁定駁回,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駁回裁定及補正裁定已分別於108年7月8日、同年7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案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36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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