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4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字第840號
- 抗告人
-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救字第22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62號裁定駁回,有該裁定可按。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