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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41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侯東昇陳秀媖沈應南蕭惠芳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8年度裁聲字第411號

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1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61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且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查無曾就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361號案件准予扶助,亦有該基金會民國108年4月30日法扶群字第1080000516號函附卷可稽,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提出本院98年2月26日98年度裁聲字第28號准予訴訟救助裁定,該裁定效力既不及本案,且時間迄今逾10年,衡情不足據以認定聲請人目前無資力之情事,附此說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沈 應 南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411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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