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99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992號
- 聲請人
-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193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月4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10年5月14日送達,有聲請人本人簽收之送達證書,附各該案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是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