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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5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帥嘉寶李玉卿林玫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845號

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其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至若判決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形,而當事人遽予聲請裁定更正,即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未將「免職」列為授權範圍,本院105年度判字第502號判決誤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未授權所屬機關得核定免職處分,為主管機關得授權所屬機關為免職處分,此為法規所無,屬判決之法規顯然錯誤,應予更為正確等語。經查,聲請人所述與首揭規定及說明不符,本院前開判決並無聲請人所謂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 品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45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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