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9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90號
- 聲請人
-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及第307條之1之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其所謂顯然錯誤,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至若裁判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顯然錯誤情形,而當事人遽予聲請裁定更正,與上開規定不符,自無從准許。
二、聲請意旨略謂: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裁定載明:「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0000000000號考績通知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0000000000號免職停職令,均無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未就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0000000000號免職停職通知函、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0000000000號免職停職令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各款的法律關係提出依據」、「故原審法院未就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0000000000號免職停職通知函、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0000000000號免職停職令是否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無裁判」、「賴振昌所為之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0000000000號考績通知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0000000000號免職停職令,均未送達(聲請人)銓敘部銓敘審定書,亦未經教育部核定」,惟關鍵證物「國立臺北商業大學100年3月9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1881號核定函」未經言詞辯論,在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裁定亦模糊不清,致法律上之事實尚未釐清。就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裁定(所載公函)文號不明者,均應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裁定已載明:「抗告意旨略謂:……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03887號考績通知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04275號免職停職令,均無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未就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03887號免職停職通知函、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04275號免職停職令無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各款的法律關係提出依據……」「……故原審法院未就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03887號免職停職通知函、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04275號免職停職令是否合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無裁判……」「……賴振昌所為之相對人臺北商業大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03887號考績通知書、100年4月15日北商技人字第1000004275號免職停職令,均未送達銓敘部銓敘審定書,亦未經教育部核定……」,且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卷可稽,要無聲請人所稱文號不明之情形。且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法院公開之裁判書,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聲請人似徒以從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所列印之裁定書記載之文書資料已遮隱其字號,而指摘本院106年度裁字第2071號裁定有記載不明之情形,容有誤會,該裁定並無所謂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事。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