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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231號

提供行政資訊等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侯東昇陳國成王碧芳鍾啟煌蘇嫊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231號

聲請人
陳妙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提供行政資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88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提供行政資訊、建築事務等事件,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認為其未具體指摘該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上訴不合法,以108年度裁字第188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嗣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4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乃係敘述關於系爭紀念性建築物,應提供立面圖,而非平面圖之爭議,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4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蘇 嫊 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 子 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231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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