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607號

聲請保全證據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吳明鴻劉介中李玉卿曹瑞卿蕭惠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607號

聲請人
黃慶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36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聲請人因考試事件,針對相對人舉辦民國107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類科為土木工程技師,下稱系爭考試),就電腦評閱系統、試卷影像檔及閱卷歷程紀錄影像檔電腦設備、電腦評閱系統異地備份之系統歷史檔案儲存電腦設備(下稱電腦設備及資料)等證據,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經原審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號裁定駁回;提起抗告,經本院108年度裁字第1123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聲請再審,經本院109年度裁字第36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聲請保全之電腦設備及資料係有利於平行閱卷、管理、複查、保存等相關作業程序,就系爭考試試卷必然建置雲端檔案系統,原確定裁定未詳加查驗,僅憑相對人陳稱逕認聲請人聲請保全之證據並不存在且無實益,尚嫌速斷。且相對人也陳稱線上閱卷的確有掃描影像檔,該電腦系統為封閉式系統並無對外連線,足認聲請人請求保全之證據確實存在等語。經核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而對於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予以駁回乙節,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李 玉 卿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蕭 惠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607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保全證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