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80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804號
- 抗告人
-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08年6月5日108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8年7月5日以108年度聲重再字第2號裁定(下稱補正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雖於108年7月22日具狀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補正裁定提出「異議」狀,惟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況補正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之裁定,抗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異議,於法亦有未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