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7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871號
- 聲請人
-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新榮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怡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海域風電施工處(承受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施工處」業務)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再審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聲請人向本院對於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009號裁定聲請再審,及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於107年8月20日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000元。經本院以107年度裁字第182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及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830號裁定將再審之訴移送原審法院審理。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規定,聲請再審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再審之訴應徵收裁判費4,000元,茲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6,000元之裁判費,經扣除上述應納裁判費尚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