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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71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吳東都胡方新陳秀媖王俊雄林妙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871號

聲請人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新榮
訴訟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海域風電施工處(承受原「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青山施工處」業務)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溢繳再審之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聲請人向本院對於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009號裁定聲請再審,及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於107年8月20日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000元。經本院以107年度裁字第182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及以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830號裁定將再審之訴移送原審法院審理。又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規定,聲請再審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再審之訴應徵收裁判費4,000元,茲聲請人自行向本院繳納6,000元之裁判費,經扣除上述應納裁判費尚溢繳1,000元,依上開規定自應返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871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政府採購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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