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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88號

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吳東都洪慕芳陳秀媖王俊雄林妙黛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上字第688號

上訴人
社團法人台灣勞工暨老人福利發展協會(原名:社團法人台灣勞工發展協會)
代表人
許瓊櫻
訴訟代理人
許永展 律師

古富祺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所溢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月內為之。」同法第104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合併辯論裁判之該院107年度訴字第1660號、108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惟上訴人自行繳納裁判費計12,000元,自有溢繳。依上開規定,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洪 慕 芳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88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機關團體作業組織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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