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2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胡方新蕭惠芳陳秀媖林妙黛王俊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抗字第421號

抗告人
何牧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555號裁定提起抗告,嗣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03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民國110年2月18日寄存送達;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日寄存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王 俊 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2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