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06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060號
- 再審原告
-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 代表人
- 柯啟東
- 訴訟代理人
- 盧凱軍 律師
- 再審被告
-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莊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建物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109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項及第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建物登記事件,不服本院109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下稱本院確定判決),以本院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於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