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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060號

建物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東都帥嘉寶陳秀媖林妙黛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060號

再審原告
歡喜樓第一期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
柯啟東
訴訟代理人
盧凱軍 律師
再審被告
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莊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建物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109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項及第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建物登記事件,不服本院109年度判字第147號判決(下稱本院確定判決),以本院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於再審原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06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建物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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