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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386號

請求撤銷徵收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吳東都蔡紹良陳秀媖林妙黛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386號

再審原告
洪崧佑
再審原告
許旭晃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 律師
再審被告
內政部
代表人
徐國勇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政府
代表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複代理人
黃瀞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徵收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本院109年度判字第25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判字第25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38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撤銷徵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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