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386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1386號
- 再審原告
- 洪崧佑
- 再審原告
- 許旭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柏男 律師
- 再審被告
- 內政部
- 代表人
- 徐國勇
- 輔助參加人
- 臺北市政府
- 代表人
- 柯文哲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瀞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徵收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本院109年度判字第25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9年度判字第25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