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25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侯東昇簡慧娟鍾啟煌蔡紹良王碧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2258號

聲請人
羅怡如 送達處所:臺北三張犁郵局第43之

                480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41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以109年度裁聲字第793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於109年9月30日送達,嗣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亦已於109年11月2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又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雖曾於109年10月6日具狀請求查明其經濟狀況,並提出血緣鑑定報告及人身鑑定報告書為據,惟查上開證據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亦即無法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為無資力之事實。故聲請人並未就前揭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793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後,其有如何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事由為釋明,尚難據之而免其補正繳納裁判費之責。聲請人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王 碧 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258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