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79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鄭小康劉介中帥嘉寶林玫君李玉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聲字第793號

聲請人
羅怡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再審事件(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3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行政訴訟法第101條暨法律扶助法第63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此項救助之事由,除經申請法律扶助獲准者外,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而所謂無資力,則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言。

二、緣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4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案號:本院109年度聲再字第534號),而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連信用卡都申請不出來,為何不能證明聲請人確實是無資力,而缺乏經濟上的信用且深陷窘困的生活中。請鈞院直接告訴聲請人該如何向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請其提出聲請人確實是經濟弱勢者的證明。請鈞院直接搜尋聲請人在何處銀行藏有鉅款,蓄意裝窮,聲請人連孩子們都照顧不了。且聲請人好不容易繳費卻被用舊案號駁回。敬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經核聲請人雖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聲請人對其個人究有何窘於生活且有何缺乏經濟上信用之情事,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予以釋明,亦未提出保證書以代之。又經本院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結果,亦查無聲請人曾至該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之相關資料可供參酌,有該基金會民國109年6月2日法扶群字第1090000739號函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 子 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聲字第79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