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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457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侯東昇王碧芳蘇嫊娟鍾啟煌陳國成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9年度裁字第457號

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7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108年度裁聲字第858號裁定駁回,本院審判長乃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駁回裁定及補正裁定已分別於108年11月4日、同年月2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於各該案卷可稽。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是其抗告自難認屬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陳 國 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457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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