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再字第12號
- 再審原告
- 楊素霞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興 律師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吳蓮英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云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本院109年度判字第497號判決及109年1月2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再字第12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