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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2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胡方新蕭惠芳王俊雄林妙黛陳秀媖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楊素霞
訴訟代理人
林福興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陳怡云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本院109年度判字第497號判決及109年1月22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4號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再字第12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4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陳 秀 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映 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再字第1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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