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19號

房屋稅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吳東都陳秀媖王俊雄林妙黛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19號

聲請人
陳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27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房屋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駁回,並經本院106年度判字第321號判決(下稱本院確定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聲請人以本院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6年度判字第619號判決(下稱本院106年再審判決)駁回其再審之訴。聲請人復以本院106年再審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經原審法院106年度再字第30號判決駁回,並經本院107年度裁字第1138號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後,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各裁定分別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本院109年度裁字第278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經核其再審書狀所陳各節,無非係重述其在前訴訟程序各書狀之主張,而就原確定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認其再審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之內容,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東 都

法官 陳 秀 媖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林 妙 黛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玉 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19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房屋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