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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05號

重新審理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侯東昇王碧芳鍾啟煌蔡紹良簡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05號

聲請人
邱德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重新審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本院109年度裁字第128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0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後具狀主張本件應屬不得聲請再審事件,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曾就聲請人向該院所提110年度聲重再字第6號事件裁定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故本件不得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云云。惟查,本件聲請人既對本院109年度裁字第1283號裁定聲請再審,即應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與其聲請有無理由或聲請人所提其他案件曾否經法院裁定命其繳納裁判費無涉,聲請人上開主張,並無可採。

三、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鍾 啟 煌

法官 蔡 紹 良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 柏 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05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重新審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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