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連振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9年度裁聲字第87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案入獄,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的狀況釋明,又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如當事人未依限繳納者,應由國庫墊付,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依據法定程序並完全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等語。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能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另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亦無聲請人就本案(即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該基金會民國110年2月18日法扶群字第1100000224號函附卷可稽。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