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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75號

聲請迴避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胡方新陳國成蕭惠芳曹瑞卿林惠瑜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75號

聲請人
陳文德

陳金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本院所為裁定聲請再審,必須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情形者,始得為之。而該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裁定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顯相違背,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至於法律上見解之歧異,聲請人對之縱有爭執,亦難謂為適用法規錯誤,而據為再審之理由。

二、聲請人與高雄市政府間因徵收補償事件,前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審)審判長吳永宋法官、林彥君法官及黃堯讚

回聲請人之訴後,經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118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嗣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原審以107年度訴字第145號案(下稱原審145號事件)由吳永宋法官、黃堯讚法官及孫奇芳法官合議審判。聲請人於該案審理中聲請3位法官迴避,經原審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所提抗告,並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109年3月3日以108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駁回,聲請人續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09年度裁字第758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於109年7月29日原審145號事件審理中,第2次具狀聲請3位法官迴避。經原審109年度聲字第125號裁定(下稱原審12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後,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109年度裁字第2315號裁定(下稱本院前確定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仍不服,對之聲請再審,經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猶不服,復主張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聲請再審。

三、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確定裁定內容與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1943號前判例意旨完全相同,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條文用詞為「終結」而非「確定」,原確定裁定除將78年的1943號前例記載為79年而為明顯之錯誤外,並將本院前確定裁定認定「所謂該聲請事件終結,係指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事件業經法院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而終結者而言」部分,認定為「本院前確定裁定並未引用最高法院78年台上字第1943號前判例要旨」顯然違反事實,亦違反論理及經驗法則。原確定裁定未就本院前確定裁定引用內容違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部分予以審酌,而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

四、查原確定裁定論明:本院前確定裁定已就3位法官有無應迴避事由,敘明原審360號判決案被告為高雄市政府,與原審145號事件之被告為內政部有所不同,並非同一案件,不符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5款所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迴避要件,尚難僅因原審360號判決結果對其不利,即認吳永宋法官及黃堯讚法官有不公平審判或偏頗之情事。原審125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並無違誤,聲請人指摘原審125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難認為有理由,而駁回其抗告,經核並無與該案應適用之法規顯相違背,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情事,尚與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有間。又原審145號事件於承審法官被聲請迴避期間應否停止訴訟程序,乃該案有無遵守訴訟程序之問題,本院前確定裁定既係聲請迴避案之抗告審,故其有關吳永宋法官、黃堯讚法官及孫奇芳法官應否停止其等承審之本案即原審145號事件之訴訟程序等論述,核係旁論,亦與所謂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無涉。本院前確定裁定並未引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943號判例要旨,聲請人主張本院前確定裁定引用最高法院上開判例為裁定依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要無可採,因而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等理由。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核無首揭「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聲請意旨無非係執其主觀歧異之法律見解,泛言原確定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所訴並無可採。從而,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其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官以106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下稱原審360號判決)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林 惠 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 宜 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75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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