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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國成簡慧娟高愈杰蔡如琪林麗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請人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局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字第61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114年度聲字第3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提出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之保證書以代釋明,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3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檢附財政部○○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財政部○○市國稅局9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僅顯示聲請人於各該年度名下是否有登記之財產及所得情形,尚不足以說明聲請人之全面資力狀況及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無資力繳納本件裁判費之事實。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可使本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俾供本院審酌。又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查詢結果,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申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該會民國114年3月24日法扶總字第1140000730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就無資力部分,既未能盡釋明之責,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簡 慧 娟

法官 高 愈 杰

法官 蔡 如 琪

法官 林 麗 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 鈺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4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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