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行政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蕭惠芳梁哲瑋林淑婷廖建彥李君豪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請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崇樹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06號),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

一、民國112年8月15日修正施行前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行政訴訟法第307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3項規定:「被上訴人委任訴訟代理人時,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至第3項、第466條之2第1項及第466條之3之規定。」準此,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無論上訴人或被上訴人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均為維護其權益所必要,故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所稱第三審律師酬金,除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外,亦應包括被上訴人所委任律師之酬金在內。再由司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6第1項授權訂定之109年6月30日修正發布之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可知,本院應參考本案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事件之繁簡程度、訴訟之結果、律師之勤惰表現及財政部訂定之執行業務者收費及費用標準等情形,在新臺幣50萬元的範圍內,酌定上訴審律師酬金的數額。

二、相對人前因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06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而告確定。而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06號事件委任魏啓翔律師為其上訴審訴訟代理人,有行政訴訟答辯狀、行政訴訟委任狀附本院111年度上字第906號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核定其上訴審之訴訟代理人酬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本案事件之繁簡、聲請人提出書狀之品質及訴訟結果等情形,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 林 淑 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廖 建 彥

法官 李 君 豪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 玉 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51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