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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四六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曾隆興劉鑫楨徐樹海鄭淑貞林家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字第六四六號

抗告人
龍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抗告人
龍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相對人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

三十日九十年度停字第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本件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坐落於臺中市○區○○路三段一五二、一五四、一

五六、一五八、一六○號之地上十五層地下三層,案名為「東方巴黎」之建物(下簡稱本大樓)起造人為抗告人龍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另一抗告人龍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則為本大樓商場部分百分之八十五之產權所有人,因本大樓遭九二一地震震損,最初相對人委請建築師鑑定後,公告本大樓為危險建物,限令住戶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前撤離,相對人雖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以八八府工建字第一四四五九三號函駁回本大樓管委會暫緩拆除之請求,仍認本大樓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評定為必須拆除之危險建築物,然隨後相對人又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同以八八府二建字第一四六二七五號函認本大樓經與建築師公會協助建築師會同辦理第二次評估作業後,變更全倒判定改列為需注意,嗣後大樓到底是半倒或全倒即爭議不斷,雖經行政院災後重建委員會多次派建築師鑑定結果仍無定論,最後相對人卻在本大樓部分住戶的抗爭下承諾拆除,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以八九府營發字一一一四一五號公告為拆除本大樓工程招標,此公告實令抗告人等不服,雖提起訴願,卻遭訴願機關以該招標公告非屬行政處分而不予受理,聲請人對此訴決定亦難甘服,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在案。若相對人繼續執行本件拆除招標公告,待有廠商得標後,本大樓勢必只有被拆除之命運,屆時將難以回復,又本樓自九二一地震以來並無任何危險狀況發生,亦即並無危害到公共安全,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裁定停止上開本大樓拆除招標公告之執行等語。原裁定則以依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意旨亦同。

亦即行政處分內容本身須係對人民之權利或義務產生規制作用,而具有一定之法效性者,始為相當。本件拆除大樓工程之「招標公告」,其性質係屬私法上之要約引誘,相對人為上開招標公告,僅係藉此公告誘引合格廠商日後與之成立私法上之承攬契約,故該公告並未對抗告人產生規制作用。抗告人所指之上開招標公告,顯非屬對抗告人之行政處分或決定。抗告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核與該條所規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乃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外,另主張抗告人所有之本大樓商場部分佔百分之八十五之產權,卻得面臨拆除命運,影響權益重大,豈能謂毫無規制作用,且對抗告人而言,本件拆除招標公告,即係相對行使拆除本大樓之處分,抗告人所有之本大樓區分所有部分要被拆除,如不聲請停止執行,待有廠商得標,即將難以回復云云。但查系爭招標公告,核其性質,衡屬私法上之要約引誘,藉此誘引合格廠商與之成立私法上之承攬契約,是該公告既非屬相對人對外直接發生法效行為之行政處分或決定,抗告人聲請停止執行,自與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未符。原裁定執此駁回其聲請,並無違誤。抗告意旨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曾 隆 興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林 家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裁字第六四六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