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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三一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廖政雄林家惠趙永康鍾耀光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三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二○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審簡易判決提起抗告,狀述意旨略謂:系爭稅款自始不存在,相對人以申請復查逾期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訴願,殊不知刑事訴訟法尚有非常上訴之規定,以減少冤獄,稅法應有補救之規定;原裁定就抗告人起訴之主張置之不理,顯有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情形等語。核其抗告意旨並未表明本件抗告具備「訴訟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要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抗告不應許可,應予駁回。又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抗告意旨之理由,自毋庸論究,併予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林 家 惠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八三一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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