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二七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二七號
- 聲請人
- 甲○○ 居所
送
右聲請人與教育部間因級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一年
度裁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裁判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經查該裁定主文諭知「再審之聲請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並無脫漏,聲請人所指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二八五號裁定脫漏等語,均係就上開裁定所持理由為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徐 樹 海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