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二八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陳石獅姜仁脩彭鳳至高啟燦黃合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二八號

聲請人
林肇珍即永泰企業社

右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

一五七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前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何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因營業稅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一○七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判決及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再對本院最後一次之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一五七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僅一再敍述其在前此各程序起訴狀所述之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理由,然對於原裁定以聲請人前程序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有如何法定再審之具體情事,則未指及,則其泛指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四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自無足取。況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之事由,業經聲請人在本院前此之再審程序中提出主張,均經本院裁判予以駁回在案,其聲請再審,依上開判例,亦難謂合法。

至聲請人引用司法院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九二)院台大二字第○二七四八號函所附司法院大法官第一二○九次會議議事決議係認定聲請人據以主張原裁定違憲及適用法規錯誤之財政部函釋並非法規(僅係解釋性質之命令)而不受理,足證原裁定尚無違背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參諸稅捐稽徵法第一條之一之規定意旨,聲請人無非持其主觀法律見解之歧異,斤斤指摘,應認再審聲請意旨為顯無再審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顯無再審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審 判 長 法 官陳 石 獅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張 雅 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彭 鳳 至

法 官   高 啟 燦

法 官   黃 合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二八號於民國 92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