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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一號

空氣污染防制法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葉振權鄭淑貞吳錦龍劉鑫楨吳明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一號

上訴人
興松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臺北縣政府
代表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臺北

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八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主張:(一)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針對工商廠、場與非工商廠、場在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時,不問影響環境之程度,逕予差別待遇,顯然剝奪行政機關之裁量權限。該條僅以違反對象不同,逕予差別待遇,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之平等原則,侵害上訴人依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平等權。(二)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範之對象為製造污染之行為人,而非發生污染行為地之所有人、管理人,且不論被上訴人所提證據能否證明發生污染地係位於上訴人所管理之工程區內,被上訴人無以證明上訴人確有製造污染之行為,因此適用前揭條款處分上訴人顯然違法。訴願、再訴願決定及原審判決未思及此,仍誤認前揭條款規範對象包括行為地之管理人,適用法令顯然不當。次依法之明確性等要求論之,如特定法律欲對特定之人為處罰,自應明白規定,本件並無類似規範所有權人與管理人之條款,自無法據以任意將行為人與管理人等同視之,加以處分。又我國環境法制中縱有課予管理人作為義務與不作為義務之例,然則並非常態,規制之對象仍為產生污染之行為人。前開法律見解具有闡釋環境法規範對象之原則性與重要性,原審判決誤解前揭條款認定可逕罰土地管理人,自有未洽。退一步言,卷證資料中無一證據顯示上訴人為污染行為人,原審判決若係認定上訴人為污染行為人而肯認被上訴人之處分合法,亦違背無證據不得認定違法之證據法則,顯係判決違背法令。(三)原審判決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所屬預拌水泥車產生明顯污染」,顯與事實不符,並以錯誤之法律規範相繩。卷證資料中無證據顯示上訴人為污染行為人,已如前述,況預拌水泥車產生污染,係該當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運送工程材料...致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空氣」,而非同條項第一款,故為法令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四)原審判決僅以系爭稽查日在執行準則發布日前認定不得以其質疑稽查程序,未符憲法對於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查本件處分書所載違反事實為「水泥預拌作業,於輸送過程無適當防制措施,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污染空氣」。惟由被上訴人所附之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稽查記錄表觀之,其上並未載明場所負責人姓名,對施工狀況及污染源亦均未記載,且對於究係依何種方式為空污檢測;現場有無空污設備;有無判定污染行為之相關佐證資料;當時氣象條件為何;是否能由污染源與受污染財物之地理位置及污染當時氣象條件判定其具有關聯性等,均未見記載說明,實已違反執行準則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是此一科處上訴人罰鍰之處分顯然違法不當。退步言之,縱認本件罰鍰處分係八十八年五月三日發生,即於前揭執行準則發布之前發生,縱斯時並無執行準則存在,無法當然適用執行準則,惟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此一對人民不利之處分程序,應賦予人民正當法律程序,以保人民之權益。是以,即令認未訂定執行準則前,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則其執行之程序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此一程序保障,自應參照前開執行準則,以之為最低限度標準等語,提起上訴,經核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葉 振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七○一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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