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八三五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八三五號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行政院
- 代表人
- 游錫堃
- 相對人
- 內政部
- 代表人
- 余政憲
- 相對人
- 臺中縣政府地政局
- 代表人
- 陳守禮(局長)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等間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號裁定,提起抗告,關於行政院、內政部及臺
中縣政府地政局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號裁定(以下稱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原裁定之當事人為臺中縣政府、總統,而行政院、內政部及臺中縣政府地政局並非原裁定之當事人,或原裁定效力所及之人,抗告人將其列為抗告程序之相對人,於法不合。抗告人此部分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審 判 長 法 官葉 振 權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陳 盛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