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818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81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間因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18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83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又聲請再審為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前述裁定表示不服,自應依聲請再審之規定審理。
二、本件狀述意旨略謂:行政院長疏漏行政監督,應負全責義務,故應負責與自強段2011號地主以買賣解決通路,否則債權人要返回原住原地等語。惟未於訴狀內表明再審理由,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