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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八○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廖政雄趙永康林清祥鍾耀光姜仁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八○號

聲請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因贈與稅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二○號裁定,關於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

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行政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當事人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三二○號裁定聲請再審,係以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竟向本院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審 判 長 法 官廖 政 雄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莊 俊 亨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八○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