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五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五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臺南縣政府
- 代表人
- 丙○○
右當事人間級俸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本院九十一年度判字
第七八五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
二、本件係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九九五號判決所提再審之訴,原判決主文諭知「再審原告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並無脫漏。聲請人所指原判決脫漏,均係就原判決所持理由為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