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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五號

聲請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黃綠星黃合文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五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臺南縣政府
代表人
丙○○

右當事人間級俸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本院九十一年度判字

第七八五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

二、本件係聲請人對於本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九九五號判決所提再審之訴,原判決主文諭知「再審原告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並無脫漏。聲請人所指原判決脫漏,均係就原判決所持理由為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邱 彰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聲字第五號於民國 92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