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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五四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黃綠星劉鑫楨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五四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聲明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上訴人乙○○、丙○○並非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述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不得聲明不服,其逕行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五四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