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五四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五四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甲○○
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一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終局判決聲明上訴,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以受裁判之當事人為限。本件上訴人乙○○、丙○○並非受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前述判決之當事人,對於該判決不得聲明不服,其逕行提起上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黃 綠 星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