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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七○號

重測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黃璽君劉鑫楨林茂權姜仁脩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重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

三○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四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號確定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聲請再審,揆諸上引行政訴訟法規定,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就此部分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聲請人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該部分聲請,併此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審 判 長 法 官黃 璽 君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七○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重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