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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八○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趙永康蔡進田鄭淑貞黃合文林家惠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八○號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臺北高等行政

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判決有同法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原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原審判決有上開規定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應揭示合於該款之事實。如上訴狀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顯與上開法條規定之情形不相合時,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意旨略以:被上訴人與陳國禎間於七十四年、七十六年及七十八年間各僅有一筆資金往來(七十五年、七十七年、七十九年均無資金往來),而與陳玉麟更僅於七十六年與七十九年僅各有一筆資金往來(七十四、七十五、七十七、七十八年均無資金往來),實難謂渠等間有資金週轉情事;又倘渠等間僅係為資金之週轉有來有往,則為何被上訴人領取補償費前,受贈人陳國禎僅單方匯款予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於八十年間領取補償費期間同樣單項匯款予受贈人,嗣於領取補償費後又單方匯回被上訴人,益足證明渠等間非原判決所認定之資金週轉情事。又被上訴人自八十年間領取土地補償費,將其部分款項匯款至其弟陳國禎用以辦理定期性存款,此有卷附陳國禎定期存款存入憑條可稽,足證被上訴人所匯之款項係無償贈與甚明,而原判決認渠等間僅係資金調度,更有違一般經驗法則。且本件上訴人於調查時(八十四年間),被上訴人年屆五十二歲,理應具有一般基本法律常識,其於接獲上訴人通知申報贈與稅函時,倘無贈與情事,其亦可具文說明之,惟被上訴人自始即不否認無贈與,並且辦理八十年二月至七月間贈與八、○七○、○○○元之申報,則何來錯誤之申報?原判決違背法令云云。查原判決係以本件原處分業已查明被上訴人與其弟陳國楨及其父陳玉麟彼此間互有鉅額資金往來,其中被上訴人與弟陳國楨間,截至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上訴人發函通知被上訴人補報贈與稅之日止,計被上訴人匯給弟陳國楨六千萬元,陳國楨匯給被上訴人三千七百五十三萬元。另被上訴人與其父陳玉麟間,截至上開日期止,計被上訴人匯給其父陳玉麟一千八百萬元,陳玉麟匯給被上訴人一千五百五十萬元,足證被上訴人與其弟陳國楨及其父陳玉麟間係屬相互週轉資金,彼此有借有還,並非一方無償給付他方,或免除他方債務,其性質即非屬贈與,而係消費借貸及清償借款行為。上訴人復未舉證證明被上訴人與其弟陳國楨及其父陳玉麟間之往來資金係無償給與他方,則上訴人徒以其調查日被上訴人匯與其弟陳國楨及其父陳玉麟之金額,多於其弟陳國楨及其父陳玉麟匯與被上訴人之金額,即認其差額係屬贈與,自有違誤。對於上訴人通知被上訴人辦理贈與稅申報,被上訴人接到上訴人之通知後自行申報贈與其弟陳國楨七、四七○、○○○元,陳洋洲六○○、○○○元一節,亦敘明上開申報經上訴人查明與事實不符,而未依其申報核定贈與稅,則該項證據亦不能作為認定被上訴人逃漏贈與稅之依據等語。已就上訴人上開主張詳敘其不採之理由,上訴意旨徒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其上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審 判 長 法 官趙 永 康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法院書記官 阮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林 家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八○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