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聲字第00007號

聲請裁定更正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徐樹海吳錦龍侯東昇林茂權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聲字第0000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間違章建築事件,聲請更正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裁判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本院93年度裁字第1008號)所載聲請人之父親趙水已領取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老梅(公一)公園開闢工程補償費及違建等事實,和聲請人無關。聲請人所有房屋位於臺北縣石門鄉○○村○○○段105之10、105之43建地上,房屋面積1樓為601.65平方公尺。聲請人並無違建之事實,請裁定更正原裁定等語。

三、本院查:本件原裁定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吳 錦 龍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茂 權

法 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聲字第00007號於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裁定更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