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49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492號
- 再審原告
- 百年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卓隆燁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20日本院92年度判字第15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規定,於行政法院之管轄準用之。次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復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3項所明定。經核本件再審原告係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之再審事由對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規定,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為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徐 樹 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