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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505號

提供行政資訊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趙永康鄭淑貞黃淑玲侯東昇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505號

抗告人
萬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

二、原審裁定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92年7月2日起訴前,業經經濟部於92年3月17日廢止其公司登記,其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其股東會亦未另選任清算人,自應以抗告人之董事長乙○○及董事鄭坤忠、蘇再賢為當然清算人,而為抗告人之代表人,惟抗告人之起訴狀僅列董事長乙○○為代表人,經原審裁定命抗告人補正,惟抗告人未依法補正併列鄭坤忠、蘇再賢二名董事為其代表人,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為其判斷依據,固非無見。

三、惟查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有數人時,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申言之,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此際,僅被推定之人始有代表公司之權限,未被推定時,只有執行清算事務之權限,而無代表公司之權限,如未推定時,清算人各有單獨代表公司之權限。本件抗告人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其股東會亦未另選任清算人,雖有抗告人之董事長乙○○及董事鄭坤忠、蘇再賢三位當然之清算人,依上開說明,清算人各有單獨代表公司之權限。抗告人之起訴狀僅列董事長乙○○為代表人,並無違誤。況原審既認應以清算人三人共同代表抗告人公司,惟其93年6月8日命抗告人補正之裁定,仍僅列乙○○一清算人為代表人,未併列鄭坤忠、蘇再賢二名董事為其代表人,亦有矛盾。抗告意旨據以指摘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審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法院調查後更為裁判,以資適法。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侯 東 昇

法 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505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提供行政資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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