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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744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葉振權蔡進田劉鑫楨吳明鴻梁松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744號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8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院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805號裁定聲請再審,其僅謂本院前開裁定未對聲請人91年11月25日所陳抗告狀及歷次訴狀所述相對人未為合法處分等情,加以審查,逐一予以澄明,對聲請人不公云云,經核聲請人並未表明原裁定有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之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梁 松 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744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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