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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760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高啟燦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760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0118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事件,不服本院94年度裁字第1189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聲請意旨主張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聲請再審,請求撤銷原裁定、原審法院94年全字第36號裁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揆諸首引法律規定,本件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76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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