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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144號

存款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葉振權胡國棟劉鑫楨吳明鴻梁松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144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間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11月27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68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本院確定裁定所為不服之表示,不論其用語如何,均應以再審論。查聲請人對本院92年度裁字第1681號確定裁定表示不服,提出抗告狀表示不服,依上揭說明,自應以再審處理。

二、次按行政訴訟當事人對本院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必須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者,始得為之。又裁定已確定,而有第273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283條亦有規定。本件聲請意旨雖稱:本院92年度裁字第1681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判決理由矛盾」(按應指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云云,惟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理由與主文內容適得其反而言。本件原確定裁定主文係駁回聲請人之抗告,而理由欄中亦說明何以駁回抗告之詳細理由,尚無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之情形,聲請人執是指摘原確定裁定,尚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胡 國 棟

法 官 劉 鑫 楨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梁 松 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144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存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