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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605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高啟燦黃合文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605號

抗告人
智嵩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相對人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5月2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原審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駁回其訴,並經本院93年度裁字第254號裁定駁回其上訴而確定,抗告人仍不服,以原審前述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再審事由,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原審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係以: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原審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後,提起上訴之上訴理由中已主張:㈠查抗告人與出賣人越南海防貿易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固未訂明越南海防貿易公司不得出售中國大陸產製之貨物,然由該買賣合約書第5條規定,押匯時賣方應提出『原產地證明書』可知,抗告人於進口系爭貨物時,確有要求越南海防貿易公司,必須交付產地為越南之貨物,而事實上,抗告人亦確實先向越南海防貿易公司取得由越南政府所簽發『原產地證明書』,並經我國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屬實,抗告人才憑以報運進口,足見抗告人對於申報進口之貨物為中國大陸產製之報運行為,並無過失,詎原審判決對於上開買賣合約書第5條規定,押匯時賣方應提出『原產地證明書』文件,而越南海防貿易公司亦確實提出,抗告人再憑以申報貨物進口等重要證據,並未予以斟酌,亦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何以捨棄不採之理由,對於抗告人上開攻擊方法之主張,更棄置不論,即遽以抗告人為專業之茶葉製造及貿易商,當熟知大陸產製之茶葉為管制不准進口之貨物,自應特別注意於買賣合約書內訂明越南海防貿易公司不得出售中國大陸產製之貨物,竟未為此約定,且抗告人又未能舉證證明其違反誠實申報之義務並無過失之證據為由,率爾認定抗告人亦有過失云云。又抗告人於貨物遭相對人處分沒入後,認為越南海防貿易公司違約而拒絕給貨款,越南海防貿易公司乃出其一紙致相對人之信函交付抗告人,函文表明因系爭貨物無法結關,致伊公司無法收到貨款,足見由『原產地證明書』及『越南海防貿易公司致相對人之信函』此二項證據,可證明抗告人並無明知系爭貨物之產地為中國大陸,或雖非明知,但預見系爭貨物之產地可能為中國大陸,而仍抱著縱使是中國大陸製造亦無所謂之放任心態,仍以系爭貨物之產地為越南,而予報運進口之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等語。詎原判決對於上開越南海防貿易公司致相對人之函件此一重要證據,並未予以斟酌,亦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何以捨棄不採及該項證據何以不足認定抗告人並無故意及過失之理由,對於抗告人上開攻擊方法之主張,更棄置不論,竟泛言抗告人不能舉出足以證明其違反誠實申報之義務,並無過失之證據,應認抗告人為有過失,更認上開抗告人所提出之越南海防貿易公司致相對人之信函,不足以證明系爭貨物之產地為越南,難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認定依據云云,明顯曲解抗告人提出上開信函之目的,係欲證明抗告人對於申報系爭貨物進口產地之報運行為,並無過失,而非欲證明系爭貨物之產地為越南,並非中國大陸之主張,是原審判決即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項本文、同條第2項或適用不當,認定事實不憑證據與重要證據未斟酌之違反證據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等之違背法令。㈡按司法院釋字第275號解釋謂:『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其所謂『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已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係指依法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一經違反,即構成行政罰要件,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之結果為必要而言,即學理上所指之『不服從犯』,亦即『純正之違警犯』,由於這類『不服從犯』僅輕微之違反行政法規上之義務,情節輕微,因此,乃將舉證責任從行政機關轉換由行為人負擔,行為人原則上應受過失之推定,但許其以無可歸責之反證加以推翻。若非『不服從犯』,即無舉證責任倒置之適用,則行政機關自應就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之行為有無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次查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所處罰之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行為,因依同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除應處貨價1倍至3倍之罰鍰外,尚應沒入貨物,顯非『不服從犯』之規定,因此,抗告人自不應受過失之推定,相對人自應舉證證明抗告人對於虛報系爭進口貨物產地之行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始符法制。詎原審判決對於上開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規定之虛報進口貨物產地,逃避管制行為之處罰,何以是「不服從犯」之規定,致抗告人應受過失之推定,並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理由,即遽以報運進口貨物是否涉有虛報情事,係以報單所申報與實際到貨是否相符為認定之依據,進口貨物如有實到貨物與原申報不符,即屬虛報,上開處罰規定並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云云,是其判決即有判決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項、第3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或適用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查原審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已就抗告人上開指摘事項,業已逐一論述綦詳,並無抗告人所稱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抗告人主張,無非其主觀法律見解,業經本院93年度裁字第254號裁定詳予敘明,且原審法院上開判決認定抗告人之行為有過失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亦已詳予說明,並無判決不備理由之情事,抗告人於上訴時並未具體說明原審法院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經本院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則抗告人所主張原審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及「認定事實不憑證據與重要證據未斟酌之違反證據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等消極不適用法規之違法」,已依上訴而主張其事由甚明,依首揭規定及說明,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其再審之訴核屬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之等由,資為判斷之論據。

三、本院按:本院93年度裁字第254號裁定已敘明:上訴人(即本件抗告人,下同)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8號判決提起上訴,略以:上訴人與出賣人越南海防貿易公司所簽訂之買賣契約書,雖未訂明出賣人不得出售中國大陸產製之貨物,但買賣合約書第5條規定押匯時賣方應提出原產地證明書,由此可知上訴人確有要求出賣人必須交付產地為越南之貨物,且上訴人先向出賣人取得越南政府核發並經我國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認證,上訴人才憑以報運進口,足見上訴人並無過失;又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曾提出一紙由越南海防貿易公司致被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下同)之信函為證,而此與前開原產地證明書可證明上訴人並無確定故意或不確定故意而報運進口,且被上訴人於原審並未否認其為真正,卻於上訴程序認係私文書而否認為真正,其否認自無足採,而原審判決對上開買賣合約書第5條之規定、原產地證明書及信函等證據並未加以斟酌,且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不採之理由,而遽認上訴人為有過失,故原審判決有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89條第1、2項或適用不當,認定事實不憑證據與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之違反證據法則,及判決不備理由等之判決違背法令。又被上訴人援引本院89年度判字第1995號判決意旨,認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第4項之處罰規定為不服從犯。然依該判決則將認定進口商過失責任時點訂為貨物已卸載於進口港區之時,而課進口商無限責任,使進口商難逃過失責任之處罰,且原審判決對於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項規定之處罰何以是不服從犯之規定,致上訴人應受過失之推定,並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理由,故原審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1、3項及同法第37條第1、3項規定或適用不當,及判決不備理由等之違背法令等語,資以論據。經查,原審就上訴人上開指摘事項,業已逐一論述綦詳,並無上訴人所稱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上訴人主張,無非其主觀法律見解,以及對原審認定上訴人本件行為有過失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取捨,即上訴人並未具體說明原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依首開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等情。茲抗告人復以同一事由對原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該再審事由抗告人已依上訴而主張其事由,並經本院審酌後而不採,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故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但書規定,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據以裁定駁回之,經核並無不合,本件抗告意旨猶以:對原審判決之上訴意旨未經上級審加以審酌,同一事由仍可據以提起再審之訴云云,揆諸前開說明,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605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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