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730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高啟燦蔡進田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1730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1年4月25日本院91年度判字第0059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為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遺產稅事件,不服本院91年度判字第592號判決,以其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再審原告係於民國91年5月7日收受原判決,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可稽。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之期間,應自91年5月8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8日,迄至91年6月17日(星期一)即已屆滿,再審原告遲至93年1月28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亦有本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據,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又再審原告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訴狀內表明關於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項法定程式之欠缺且不屬由審判長限定期間,命其補正之事由,應逕認本件再審之訴因逾期不合法而予駁回。再者,本件再審之訴既不合法,其實體上之理由,自無庸審酌,併予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法 官 蔡 進 田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730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