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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39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391號
- 再審原告
- 丁○○
- 再審原告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世超律師
- 再審被告
- 宜蘭縣羅東地政事務所
- 代表人
- 乙○○
- 參加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25日本院92年度判字第0184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駁回上訴之實體判決,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觀行政訴訟法第275條規定甚明。若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並無管轄權,應移送有管轄權之原高等行政法院。
二、本件再審原告前因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90年度訴字第6221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本院92年度判字第1842號判決(下稱原判決)認無理由予以駁回。再審原告茲認為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前述說明,應移送有管轄權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至於再審原告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部分,另行判決駁回,附予敍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