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43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431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房屋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5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簡字第23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事件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之情形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以其所有台北市○○○路○段68號地下樓房屋登記面積為317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未按該面積計稅,並就公共設施部分計入課稅,自有違誤云云,提起上訴,經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趙 永 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