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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744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2744號
- 聲請人
- 丁○○
- 聲請人
- 戊○○
- 聲請人
- 丙○○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2日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8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院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805號裁定聲請再審,其僅謂本院前開裁定未對聲請人91年11月25日所陳抗告狀及歷次訴狀所述相對人未為合法處分等情,加以審查,逐一予以澄明,對聲請人不公云云,經核聲請人並未表明原裁定有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揆之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 振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