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09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4年度裁字第0009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8月14日本院92年度裁字第113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定,本於同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同條第1、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2年度裁字第1131號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聲請再審,雖係對本院裁定聲明不服,惟依前開規定,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