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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447號

有關教育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447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次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應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

三、本件抗告人與張金裕二人因升等教授論文涉嫌抄襲案,相對人以經其查證屬實,而以民國(下同)87年4月10日台(87)審字第87034249號函前國立中興大學(現為國立台北大學)轉知抗告人略以,依行為發生時之規定,自相對人發文之日起各降一等(降為副教授),3年內不受理該二位之升等送審等語。抗告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抗告人所提起之行政訴訟,業經本院92年度判字第148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因抗告人與張金裕二人均未將教授證書繳還,相對人為維持學術清譽,乃以89年1月10日台(89)審字第89000365號函各大專院校,公告國立中興大學張金裕教師、甲○○教師之教授證書(字號:2522、5445號)業已作廢。抗告人不服,乃據以循序提起行政訴訟,遭原審法院90年8月9日89年度訴字第712號判決駁回其訴,再審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亦經本院91年10月11日91年度判字第1821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茲抗告人以前開判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2款至第14款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案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抗告人向本院提起抗告。

四、原裁定以:㈠再審原告固表明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之再審事由,惟未表明關於該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並經「宣告有罪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證據,亦未指明有如何合於「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並經「宣告有罪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之具體情事。㈡再審原告固表明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之再審事由,惟未表明關於該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之證據,亦未指明有如何合於「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之具體情事。㈢再審原告固表明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之再審事由,惟未表明關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及第14款「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證據,亦未指明有如何合於「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及合於「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之具體事證。因認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據以駁回本件再審之訴。依上開法律說明,原裁定並無不合。

五、本件抗告意旨無非以:前程序判決理由中所述「嗣因抗告人拒絕將教授證書繳還」、「相對人89年1月10日台(89)審字第89000365號函公告抗告人之教授證書業已作廢,『自非對抗告人另為裁罰性之行政處分』,抗告人對之提起行政爭訟,自無從准許,業經本院另案予以裁定駁回」、「因教授升等論文涉嫌抄襲,經相對人查證屬實」等語,顯然發生判斷瑕疵與裁量瑕疵,有違證據及經驗法則云云。其餘所述各節乃重執前詞主張相對人認定抗告人升等教授論文涉嫌抄襲而加以處分及原確定判決予以維持係違法不當,核均係對上述判決實體上事由之爭執。而抗告人對原裁定以其未具體表明再審事由及證據,認再審之訴不合法而據以裁定駁回其訴乙節,並未提出具體不服之理由。從而依首開說明,原裁定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447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教育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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