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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661號

關稅法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661號

上訴人
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代表人
共 同 訴訟 林石猛 律師
代理人
蔡坤展 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
代表人
游朝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關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9月1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爰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海生館)於民國(下同)91年8月9日委由宏鵬報關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所屬高雄機場分局報運進口「BELUGA WHALE (DELPHINAPTERUS LEUCAS)白鯨」6隻(報單號碼:第BF/91/283/00980號)。嗣於同年9月6日海生館向被上訴人申請依行為時關稅法第44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免徵進口稅,案經被上訴人審核結果以海生館雖申報為進口人,然本件貨物實係由上訴人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景公司)出資購置進口,顯非專供海生館於教育、研究、實驗等目的使用,且與該館簽訂BOT合約之海景公司,非屬教育研究用品進口辦法第2條規定之教育或研究機關,自無免徵關稅之適用,遂於92年9月10日以高普進字第0920002326號函,否准海生館免稅之申請。上訴人與海生館均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三、查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海景公司部分,係以:按人民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機關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需人民因行政機關之否准或怠為處分,發生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情事,否則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即應認欠缺保護必要。系爭白鯨係由海生館向被上訴人所屬高雄機場分局報運進口,並由海生館依法向被上訴人申請免徵進口稅,經被上訴人以該白鯨非專供海生館本身教育、研究、實驗之用,予以否准在案,是本件原處分之相對人為海生館而非上訴人海景公司,而該白鯨實際上雖由海景公司出資購買,進口稅亦由該公司支付,本件被上訴人否准免徵進口稅之結果,最終係由海景公司負擔,然此結果乃係海生館與海景公司間,依據雙方所簽海生館開發及委託經營合約履約之問題,其屬海生館與海景公司之內部關係,縱使海景公司因未能免徵進口稅而受有不利益,亦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難謂其對原處分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上訴人海景公司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訴請被上訴人應就系爭進口報單申報進口之白鯨6隻,作成准予免徵進口稅之處分,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訴願決定駁回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等由,而駁回上訴人於原審之起訴。

四、上訴人海景公司雖提起上訴,惟對於原判決上開駁回理由,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之事由,並無一語指及,依據首揭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關於海生館上訴部分,另以判決為之。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661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關稅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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